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实际经营和财税户管均在园区范围内的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制造等领域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应用企业。
第三条 园区财政安排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本办法的相关支持事项。
第二章 项目引进
第四条 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成电路企业在园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和投资产业化项目,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设立离岸研发中心,具体支持政策“一事一议”。
第五条 对在园区内首次租用场地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并实际运营的企业,第一年租金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进行补贴,第二年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补贴,第三年按实际发生额的40%进行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产业培育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其他集成电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自达标当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当年所缴增值税区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第4年起每年按区实得部分的50%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同一企业5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流片、IP购买、封装测试。
(一)芯片新产品研发流片费用补助包括多项目晶圆(MPW)初次试流片、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首次流片费用,园区集成电路企业利用区内、区外非本企业生产线代工的,分别给予该企业实际交易额60%、50%的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对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核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实际购买金额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通过园区集成电路企业进行封装、测试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含IDM企业),给予封测费用5%的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集成电路龙头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国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高端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并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0%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对由园区推荐申报或备案、在集成电路领域获得国家专项立项及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项目,给予该项目企业实际到账资金50%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单个项目配套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军队各部门、国家国防科工局及有关军工单位下达的集成电路军品科研项目,给予该企业实际到账资金50%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单个项目配套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本地联动。对园区应用企业采购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首批订单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采购企业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采购后产品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贸易及物流等环节的不予支持。对向关联企业的采购、园区企业代理的产品和服务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人才支持
第十四条 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0.5亿元、0.2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该企业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用于奖励主要经营团队(董事长、总经理及企业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员)。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吸纳人才。对集成电路企业新引进集成电路领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人才,按照0.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人才引进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给予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集成电路企业优秀人才(指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万元/年的)每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财政留存部分,前5年以奖励的形式等额补贴给纳税人。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条款支持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园区政策兑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报要求将在申报前予以告知。
第十八条 由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
第十九条 会审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通过后,在园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园区执行的省、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未纳入诚信管理体系黑名单,且无重大违法记录。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后,财政局每年组织对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全额退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存在第(二)(三)(四)项情形的,取消其3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获得支持后三年内迁出园区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发展和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31-84020071。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认定期间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
相关解读:解读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湖南自贸365etb为什么关闭账号_beat365在线下载_365被限制投注的原因建设 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